制订单位:武汉市卫生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武卫办〔2007〕72号
制订日期:2007年6月9日
关 键 词:信息 公开 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市卫生局机关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卫生局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履行对全市卫生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制定、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市卫生局直属二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拥有或保存市卫生局政务信息的机关各处室是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市卫生局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局办公室综合协调,负责编制年度信息公开报告,统一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发布、维护各责任部门公开政务信息,机关各部门是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监察室依照其职能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市卫生局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守合法、及时、真实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政务信息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二级单位根据本细则提供和发布政务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市卫生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市卫生局主要工作职能。内设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局领导成员的职务,工作分工和联系方式;局机关公务员招考内容、方式、成绩和录用结果。
(二)机关各处室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事时限和结果,以及监督和投诉渠道等。
(三)有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法定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手续、办理结果、收费标准和前置条件等。
(五)全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贯彻实施国家公共卫生政策以及技术创新和改革改制等重大事项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
(六)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局属二级单位的分布和重点专学科建设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通告,医疗安全和食品卫生监督情况,行政许可和行业监管情况。
(八)行政预算和专项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血吸虫病晚血病人救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程序和监督情况。
(九)行政举报、信访投诉的地点、联系方式、办理结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结果等。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承诺事项的办理及完成情况。
(十)依法废止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十一)局机关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局机关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机关干部竞岗、任前公示等情况;局机关公务员录用情况。
(二)局机关、局属二级单位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三)局机关办公经费及资金使用情况;局机关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财务内部审计结果。
(四)局机关认为应当予以内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依据本细则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主要通过市卫生局国际互联网站(www.whwsj.gov.cn)予以发布,同时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方式如文件、邀请报纸、电视或电台媒体发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公开。
(二)对内公开内容通过内部局域网、机关公示栏、机关大会或部门负责人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二级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提出书面意见,局办公室审核,必要情况下提请局领导审签后,通过相应方式进行公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二级单位要及时收集和反馈意见,局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对内部公开的信息由各责任处室负责发布。
第十四条 涉及到我局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公开要先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报局领导办公会通过。
第十五条 除依法公开的内容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须了解其他政务信息,应填写《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完毕后交市卫生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有关专业部门,受理部门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在报分管领导审核后,负责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正式回复办理文书和申请信息公开的文书交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公开监督
第十六条 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对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效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二)局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意见。
(三)设立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82770450,监察室)和信箱(whwsxx@163.com),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与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则相悖的,局办公室有权责令更正,逾期不改的,报请局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以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与《武汉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武汉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